2008年4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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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资本进入律师所:“鲍鱼”还是“鸡肋”?
张有义 游春亮

  4月10日,广州的天气有些闷热。
  黄埔大道的一侧是一座现代化的高楼,乔娟拎着一个小手提包,走出这座她工作了三年的高楼,她的眼神里透出伤感和无奈。
  3年前,她和搭档老刘带着几百万资金,饱含激情地在大楼11楼租下几间写字间,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。3年后,该所律师由3个人壮大到60多人。但她和搭档却要离开了。
  乔娟的一位在当地司法局工作的朋友老宋说:“社会资本开办律所的例子已经有很多,但成功的很少,主要是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约束与规范。”

  初衷
  乔娟和老刘原来一直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开发,是地地道道的商人。乔娟的一个朋友在香港做律师,案源很多,收入颇丰。这让乔娟和老刘心动不已。一次,老刘和这位律师朋友聊天。律师说:“根据大陆现行法律的规定,香港律师不能直接在内地参与诉讼业务,要是能有一家律师行和他们所进行业务对接,那就再好不过了。”
  于是乔娟向司法局工作的老宋打听。老宋说:“这倒是个好事。但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,律师事务所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、并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才能开办,不像开办一般公司那样简单。你们不是律师,因此社会资本注入律所目前没有法律依据。”
  其实,乔娟对于办律所,还有一个想法。那就是,在她看来,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,如果自己的名片上增加律所主任或副主任的头衔,不仅对于自己老业务的开展有好处,而且可以增加自己在社会上的荣誉度。

  设立
  乔娟通过关系找到了3名经验丰富的律师,在和他们洽谈后,3名律师都表示愿意合作。于是几方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。
  协议内容基本上是,由乔娟和老刘实际前期出资100万元,包括写字间的费用、办公用品的费用、前台秘书等行政人员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开支;3名律师同为高级合伙人,其中一位律师出任主任,并以他的名义向司法局申报;另外,3名律师的收入,除依法缴纳税款外,均归其个人所有。
  很快,2005年11月左右,律所的手续办好。律所进入发展阶段。
  为了扩大规模,乔娟以律所名义向社会发布广告,招收新律师,条件相当优惠。很多执业不久的新律师加盟进来。到乔娟离开律所之前,该所执业律师的数量达到了60多人,这在广州已经是中等以上规模的律所了。

  矛盾
  乔娟回忆说:“律所成立大约半年后,她和3名合伙律师的矛盾开始产生。”
  起初,一位收入不太好的合伙律师找到她,希望能分担一些由乔娟提供的案源,但条件是,不能像普通律师分成比例那样低。“他要求比例在60%左右。”乔娟说,“这个要求很过分,但为了团结,我最后还是答应了他的要求。”
  没想到的是,这位律师在接了香港律师对接的案子不久,就抛开香港律师,直接和当事人谈妥条件,签署了法律顾问合同。
  为此,双方闹得不可开交,最终那位合伙律师带着乔娟给他提供的资源,离开律所。
  这件事直接影响到乔娟和其他两位合伙律师的关系,也暴露了律所发展中的问题。
  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,乔娟和合伙律师重新签署合伙协议。约定,合伙律师的办公室租赁费用以及助理律师的工资,由合伙律师本人承担。还约定,如果是由乔娟提供的案源,合伙律师或其他律师承办的,因像上述那位合伙人的原因导致律所亏损的,承办律师按实际情况负有赔偿责任。
  签署完毕后,乔娟拿着协议找到老宋。
  老宋看完,笑了,说:“你们被那些律师们蒙了。”
  正如老宋所言,乔娟真的被律师们蒙了。原因是,非律师的乔娟和合伙律师举办律所的形式,当时不能为法律所认可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乔娟和合伙律师签署的协议,属于违法。
  老宋说:“这样的协议根本拿不到桌面上,到法院打官司也不会得到支持。”
  这个说法触动了乔娟。自己投入的100万元,早已经花完。到乔娟离开的时候,她和老刘贴进律所的钱差不多有300来万元,而且还有继续亏损下去的趋势。

  牺牲品
  针对乔娟的办所经历,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相关负责人分析,这个所的模式,“说好听点就是尝试,说难听点就是牺牲品。”
  “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他们根本没弄懂如此办所的内涵。其实,这应该是一种律所有限合伙的形式。因为一旦律所产生问题,被追究责任的肯定是合伙律师。合伙律师也不能以此追究乔娟他们的责任,乔娟最大的责任也无非就限定在自己的出资额度范围内。”
  广州市律管处有关负责人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说:“实际上,社会资本进入律师所,从总体上看是有利于律所向规模化方向发展的,最主要的是可以增加律所的抗风险能力,还可以改变目前律所普遍存在的提成化管理的旧有模式,增强我国律所的国际竞争能力。据我了解,律所有限合伙的形式在美国很流行,也实际起到了使律师发展壮大的作用。”(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)
  (张有义 游春亮)